3)第1033章 另有所指_重生宋末之山河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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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利,那必然与民众的利益相对立,如果民众能视能言那么官员的任何私恶皆会被揭发出来,官员便无所逃其恶。

  马是看得见,不会说话的,而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,当然看得清,百姓的嘴也能把看到的恶事说清楚,如果放开百姓的言论,那么官吏便无所逃其恶了。那为官的怎么办呢?就只能利用在官的职能以治民,从而保全自己。

  反之,如果双方的关系是“利合而恶同”,如果事情的双方利害关系完全一致的话,即使是父亲问儿子,君主问臣下,也不会道明利害关系的真相。在一个地区或者单位,官吏与官吏之间,利益关系是相通的,好恶也是相同的,故要出问题时,往往是串案、窝案。

  诸如现代在一个单位内,搞的一点小金库,如果单位内的一把手在单位成员之间的分配是均衡的,大家都受益,即使那小金库的收入是非法的,在小金库内部相关人员之间,由于有共同的利益,谁也不会出头告发这件事。因此,在地方上掌握一定权力的一些部门事业单位,如果一把手作案,往往带出来班子内一批人都参与其事并利益共享,这就是串案窝案连绵不绝的原因。

  商鞅的意思就是要在官僚机构系统内,要建立监察机构,必须使两者之间的利益和管辖上的隶属关系相异而不是相合,这是我们建立监察制度,组织监察机构在思想认识上最基本的前提。当然也是宋朝政治制度相互制衡的理论基础。而赵昺的回答也是出自商鞅之言,其所说的丞与监是地方行政机构的两个系统,丞是行政系统,监是监察系统。

  丞相的行政系统,丞者承也,相者助也,是协助皇帝处理日常事务的百官之长,也就是朝廷负责日常政务的长官,郡县的地方行政长官在隶属关系上是属于丞相管辖的,而丞相任免的权力则在皇帝。另一个则是与丞相这个行政系统并立的监察系统,在地位上贰于丞相。

  御史本来是皇帝左右记言记事的官员,通常是作为皇帝左右亲信发展起来的,是皇帝身旁的耳目,办理秘书事务的成员,原始的地位不高,但是与皇帝的关系比以丞相为代表的外朝更亲密一些。而丞相位高权重,不便差遣时,便让身边的御史去办一些事务,皇帝要查办的一些案子往往让御史去办,御史台的长官便是御史大夫,副职是御史中丞。

  在地方上的监属于御史台管辖,故“置丞立监”是地方上两个平行的机构,丞是行政机构,监是监察机构。秦代地方行政系统是郡县二级制,郡的行政长官有守、监、尉,守是郡的行政长官,他的佐贰便是丞。监,负责地方的监察,尉是负责军兵和地方的治安。

  而县一级在秦的时候,设令和丞,县令是一县之长,有时亦称县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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